放射性廢物將實行分類管理 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相關條例征求意見
新華網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陳菲)國務院法制辦28日公布了《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將對放射性廢物實行分類管理。
征求意見稿規定,根據放射性廢物的特性及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將放射性廢物分為高水平放射性廢物、中水平放射性廢物和低水平放射性廢物。并要求,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和處置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由于放射性廢物的危害性大,很多廢物的衰變期漫長,處置是否妥當直接關系到公共環境安全。因此,如何找到安全的處置場所、建造安全的處置設施并最終安全地處置放射性廢物,是放射性廢物管理的關鍵。
對此,征求意見稿規定,建造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其場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簡單、穩定;人口密度低、開發前景小,與地表水和飲用水源保持一定距離,沒有重要的自然和人文資源,其中高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和α放射性固體廢物深地質處置設施還應當盡可能遠離城鎮、鄉村居民點;與放射性固體廢物產生地的距離適中。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建立了處置場所選址規劃制度、選址批準與建造許可制度、處置許可制度,明確了處置單位日常處置活動管理、運行監測和輻射環境監測方面的要求,并規定處置設施關閉后應當按要求進行安全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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