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核能行業協會理事長張華祝表示,“十二五”期間,我國將會有30臺左右核電機組建成投產,全國核電總裝機容量將超過4000萬千瓦,核電年發電量將達到3200億千瓦時,核電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將達到2.2%。到2010年底,我國已核準13個核電項目共34臺機組,核準規模3702萬千瓦,其中建成投產2臺,在建28臺,在建規模3097萬千瓦,占世界在建核電機組的40%以上。在全球400余臺運行機組中,我國在役核電機組總體處于中等偏上水平,其中8臺機組處于世界先進行列。
中科院院士、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核科學技術專業教授陳達曾透露,我國在建、已建的核電站分布于遼寧、山東、江蘇、浙江、廣西、廣東等地,在沿海地區已經排滿,目前一些反應堆深入內陸地區。
核能是原子能的俗稱,指核反應或核躍遷時釋放的能量。核能主要通過核裂變、核聚變、核衰變等三種核反應進行釋放。美國1945年就制定了原子能法。英國和加拿大等國也隨后頒發。現在世界上有30余個核電國家,多數國家都已立法。
日本福島核事故還在不斷升級中。日本經濟產業省原子能安全保安院與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員會12日舉行聯合新聞發布會,正式宣布根據國際核事件分級表,將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的嚴重程度評價提高到最高級別7級,與前蘇聯的切爾諾貝利核電站事故同樣的等級。
而此前在深圳舉行的2011年中國核能行業協會年會上,中國核能行業協會理事長張華祝表示,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不會讓全球核電發展就此止步,而將促進各國核電同行加強合作和交流,使核電安全建立在新的更加牢固的基礎上。正是因為有了美國三里島事故和前蘇聯切爾諾貝爾事故的沉痛教訓和經驗反饋,才推動了過去20多年全球運行核電站的技術改進和管理創新,以及核電新技術的開發和應用。
據張華祝介紹,歷經26年立法準備工作之后,《原子能法》終于正式列入國務院2011年立法計劃,正在抓緊研究起草中。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引起世界的廣泛關注,我國核能立法有望提速。
27年“正在制定中” 《原子能法》缺位核電監管無法可依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核電法制建設以及管理人才培養方面非常薄弱
盡管我國核能行業人士比較樂觀,但是福島核事件卻令環境法學專家更加擔憂。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核科學與技術研究院核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勁就表示出了一種擔憂,“核電,宛如一把懸在人民頭上的雙刃劍,一方面核電絕對是我國急需的清潔環保能源;另一方面,核電一旦發生泄漏事故,就可能釀成一場人間災難。”
汪勁說,“自從2007年國家發改委發布《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2005―2020)》以來,我國核電事業進入了較大發展階段。”按照這一規劃,到2020年,我國核電運行裝機容量爭取達到4000萬千瓦。這就意味著,在目前在建和運行核電的基礎上,新投產核電裝機容量約2300萬千瓦。
汪勁表示,正處于核能大發展的中國,迄今為止,除了只頒布實施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外,還沒有一部統領核活動領域的基本法。
“不是說,有了法律,問題就解決了。比如我國有食品安全法、環境保護法和安全生產法,當前食品安全事件、環境污染事件和煤礦安全生產事故還是層出不窮。”汪勁強調,有了法律尚且如此,在核領域基本法處于空白狀態下,政府對核電監管更是無法可依。
汪勁說,目前,我國有關原子能方面的法律只有1項,《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放射事故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等8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也多數是就某一方面急需的管理內容而制定的,核法律法規體系遠未健全完善。最核心的問題是沒有核領域的基本法。”雖然我國核技術不比發達國家差,但是在核政策與法律制度建設以及在核電管理人才培養方面卻非常薄弱。汪勁認為,這不能不說是一個核事業發展了50多年的核大國的缺憾。
1984年,我國加入了國際原子能機構,到目前為止已批準加入了7項核領域的國際公約,“但由于《原子能法》的缺位,這些承諾都還停留在政府行政層面上,與我國核大國的地位極不相稱,也與履行公約的要求相去甚遠。”汪勁說,“我國在每年一次向國際原子能機構遞交的《核安全公約》履約報告中,關于《原子能法》狀況的表示總是‘正在制定中’”。
明確核事業的發展方針、基本政策和管理體制,明確政府、企事業單位的責權利,保障核事業的安全、可持續發展,這是國家的責任所在。”汪勁說,我國應盡快制定《原子能法》。
在核電管理中,國家有多個部門和核能相關,部門職能交叉,不利于工作開展
談到《原子能法》具體內容,汪勁認為,最關鍵的是兩點是監管機構和制度建設。
汪勁說,就像“九龍治水”一樣,我國核電也面臨著多頭管理,共有12個部門與之相關。“國家核安全局隸屬于環境保護部,主要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比如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的監督管理,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和核設施、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等;《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由國家發改委來制定;核電技術與國家科技部、教育部有關;鈾礦資源的勘測和開采屬國家地質局……”
汪勁認為,由于多個部門涉及核電監管,因權力分散和部門與行業條塊管理的現狀,在核電與原子能法缺失的狀況下將直接影響國家統一、規范地對核電發展實行全方位監管。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副院長兼總工程師陳炳德也曾公開表示,目前,在我國核電管理中,國家有多個部門和核能相關,部門職能交叉,這樣不利于工作開展。
在此次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泄漏事件中,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員會被頻繁提及。汪勁解釋說,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員會是一個獨立于政府以及企業的第三方獨立監管機構。它的職責不僅具有監管,還有審批的職責。
“更重要的是,它并不隸屬于哪個省,直接對日本內閣總理大臣負責。”汪勁介紹說,日本經濟產業省在審批核電項目時,也要就業主擬建設的核電站原子能反應堆的科學性向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員會提出審批申請,原子能安全委員會的審
批是一個核電站建設過程中必須環節。除此之外,日本的原子能安全委員會還是一個監管部門。而類似于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員會的機構在其他國家都存在,地位和性質也與之相似。
“在我國,國家核安全局隸屬于環境保護部。”汪勁說,國家核安全局的獨立性以及權威性遠不及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員會,再加上我國國家核電企業一般都有很高的行政級別,當遇到涉及更多資金投入的重大風險決策出現分歧時,由于相關法律的缺位和職權職責的不清,“到底誰說了算還很難說”,而且出了問題也容易出現彼此推諉的情況,“像去年大連漏油事件,最后哪個部門被處理了?” 因此,汪勁強調,我國應設立一個統一、更高級別的核監管結構,直接對總理負責。
中國核能行業協會研究開發部副主任、原子能立法研究課題組組長鄭玉輝也表示,需要“通過立法來明確各個部門之間的職責界限,并由法律強制力來保障。以防一出了事,大家都推脫責任。”
汪勁認為,多頭管理的體制,相關部門間利益和意見難以達成一致,是《原子能法》遲遲無法出臺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
消除“人禍”隱患 建立完善的法定風險決策機制
從核電項目環評上看,自身存在的結構性缺陷尚不能保障萬無一失
“一旦核電站發生事故造成核泄漏的話,就可能釀成一場長期的巨大災難。”讓汪勁擔憂地是,“我國核電建設沒有法律,只有規章,那么政府部門在審批或監管中,既可以左一點,也可以右一點。”
汪勁特別指出,“核事故的經驗和教訓告訴我們,這不是一個技術問題,而是一個包含風險決策機制、嚴格監管體制以及有關人員嚴格依法遵章辦事在內的行為規范問題。因此,完善的法律制度體系的建設是《原子能法》的第二個關鍵。”
汪勁說,“從核電項目環評上看,我國環評制度自身存在的結構性缺陷尚不能保障核電項目萬無一失。”這種結構性缺陷,主要表現為規劃環評的缺位、項目環評中公眾參與程度低。
盡管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出現核泄漏事故,但在汪勁看來,日本有關核電站建設的法律程序,特別是公眾參與的做法仍然值得我國借鑒。
按照日本的法律規定,要建設一個核電站,在項目環評和審批階段,至少會安排兩次征求公眾意見的聽證會。
汪勁具體解釋說,日本的核電站建設從審批到立項再到建設,幾乎都有公眾參與的環節。“但目前,我國環評審批程序中項目公眾參與只有原則性規定,沒有具體可操作的條款。這樣導致不能通過法定程序聽到反對的聲音。”汪勁強調,最大限度地避免人為原因、避免風險決策,健全法律是一個必須的前提條件。
此外,汪勁還認為,有關環境質量標準項目的缺失,很有可能許多應當測定的項目因標準未作規定或要求而放棄。這些一般公眾所不知情的內容都給核電監管以及安全留下隱患。
“就我所知,我國的核電標準就沒有有關海嘯的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的106項指標中,沒有碘-131的指標。”汪勁說,法律和標準的缺失,最終導致一個核電項目該不該上、應當怎么上?不是法律規定或由依法定程序來決定,必然導致大量的風險決策。(李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