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84年初次啟動,到正式列入今年國務院立法計劃,我國《原子能法》立法工作歷經26年,終于再次啟程。相比以往,這次的目標清晰、明確。
“我們的目標是今年年底前拿出一個比較成熟的法律文本,所以今年的工作業績將直接決定《原子能法》明年能否從‘抓緊研究’的國務院三類立法計劃進入二類計劃或者一類計劃。”中國核能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核能協會”)研究開發部主任、《〈原子能法〉立法研究》課題組組長鄭玉輝接收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立法工作一直未斷
據了解,《原子能法》立法工作至今經歷了國家科委、國防科工委、工信部不同單位牽頭主持的時期。
1984年,當時隸屬于國家科委的國家核安全局成立,之后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李鵬批示要開展原子能立法工作,牽頭單位是國家科委,當時的核工業部、國防科工委等有關部門一起參與了起草。
“其實從開始啟動到20世紀90年代這個階段已經做了很多工作,包括原子能法的一些文本已經起草出來了。”鄭玉輝告訴記者,“但是,一方面我國的核電事業剛剛起步,核工業正處于戰略調整的階段。所以,要關注發展立法需求不是那么迫切;另一方面,當時核工業的主管部門是核工業部,而原子能法的組織起草部門是國家科委,一個是行業主管部門,一個是監管部門,二者之間存在一些不同的認識和看法,所以這件事情就沒有做成。”
1998年國防科工委成立,作為核能行業的主管部門重新將原子能法立法提上議程,當時中國核工業經濟研究中心承擔了立法工作,而鄭玉輝當時的職務正是該中心的主任。“雖然原子能立法當時在國防科工委沒有被放在很重要的地位,但這期間還是做了很多工作,即在原有基礎上又重新組織研究工作,法律文本、編制說明的起草等當時都完成了。”
2006年,國防科工委曾將《原子能法(草案)》向29個部委和有關單位征求意見,“當時如果能往前推進一步,是很有條件將原子能法列入立法計劃的。”鄭玉輝說,“然而2008年機構改革后,國防科工委變為工信部管理的國防科工局,核電的管理職能劃給了國家能源局,立法工作再次擱淺。”
進入新世紀,伴隨我國核電加速發展,核能行業的發展形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業界再次呼吁原子能法立法工作的推進。從2009年開始,在工信部政策法規司和軍民結合推進司的指導之下,核能協會受委托開始在原來的基礎上開展立法研究工作。
而之所以促成《原子能法》得到國務院領導批示并進入今年立法計劃,核能協會2010年的立法研究及相關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據鄭玉輝介紹,與《〈原子能法〉立法研究》課題研究工作共同進行的還有各種座談會和論證會,當時各方面的專家就如何推進立法工作討論展開討論,提出了很多有價值的建議,有力推進了立法進程。
迫切需要加快立法
據了解,改革開放至今,國內涉核的法律只有一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還有國務院頒布的法規及法規性文件共十幾項。此外,相關調研數據顯示,各個部委頒布的部門規章大約有70多項。而《原子能法》是原子能法律體系中的母法,是原子能領域頂層的法律,統領其他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原子能法的長期缺失,不僅使我國的原子能法律體系不完善,也使我國在對外交往中處境尷尬。我國是國際原子能機構《核安全公約》的締約國,每三年要提供一次《履約報告》,其中一項就是立法情況,我國的原子能立法一直處于進行時。
鄭玉輝認為,日本福島核電站事故的發生,更說明了原子能立法的迫切性。我國的核安全法規體系還是比較健全的。國家核安全局成立以來,在法規建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核安全法規、標準和準則。嚴格的安全監管制度保證了國內核電站及核設施的安全。“但是,沒有原子能法,不僅核安全局作為獨立監管部門的法律地位沒有得到確立,核安全、核安保、核保障、核應急、核損害賠償等基本法律制度也沒有得到確立。這些基本制度對原子能的研究、開發和利用活動不可或缺。”
我國于1984年加入國際原子能機構并成為13個指定理事國之一。目前已加入了8個涉及核的國際公約。“要履行相應的國際義務,不能僅停留在政府行政管理層面,還需要通過立法把對國際社會做出的承諾化為國內法律。”鄭玉輝表示。
據了解,《原子能法》將涵蓋原子能研究、開發和利用的所有活動,體現促進發展與防范風險平衡的原則,體現核安全、核安保、核保障(3S)的原則,體現可持續發展的原則,體現國際合作的原則,體現集中管理與獨立安全監管的原則。其基本法律制度將包括放射性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核材料的管制、核設施的管理、核技術應用的管理、核廢物的處理處置、放射性物品的運輸、核安全、核應急準備與響應、核損害賠償、核進出口、法律責任等。
緊鑼密鼓布置起草
作為一個核大國,原子能法的缺位與我國的核大國地位極不相稱。據了解,世界很多有核國家在原子能事業起步階段就開始相關立法來規范原子能開發利用活動,如美國、英國、德國、俄羅斯、日本、韓國、印度等有核電站的國家,而越南、蒙古等沒有核電站,只做一些核技術應用的國家,也有原子能法。
國際原子能機構對各個國家的核立法也很關注,2003年出版了《核法律手冊》。這本手冊闡述了核法律的概念、定義、目標、原則和立法過程,提出了需要考慮納入國家立法的主要法律制度。“它可以幫助我們進行自我評價,看一看我們的立法是不是與核法律領域中的相關國際承諾相一致,與核法律領域中的最佳實踐相一致。”鄭玉輝說,“國外的立法經驗有很重要的參考價值,我國的立法工作充分借鑒了國外的立法經驗。但是,更重要的是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不管立法工作經歷了幾個階段,目的是一樣的,都是為了促進和規范我國原子能事業發展。”
現在,《原子能法》由工信部牽頭,會同環境保護保部、國家能源局、國防科工局、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國土資源部、衛生部和總裝備部等有關部門一起開展立法工作。目前正在成立專家組和起草組,專家組主要提供相關的咨詢和指導,起草組主要負責法律文本的起草工作,兩個組應該在4月份左右可以成立起來。按照工信部的安排,立法具體工作仍然會委托核能協會做,專家組的組長由核能協會推薦專家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