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核安全規劃是我國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的綜合性規劃,也是一部比較完整和詳實的核安全工作頂層設計。
實際上,今年5月31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上述文件,同意公布并向社會征求意見,此次正式公布核安全規劃是對核設施安全問題重視的持續跟進。
毫無疑問,核安全是核能與核技術利用事業發展的生命線。尤其是在2011年3月11日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核事故發生后,引來全社會開始關注核電安全問題。隨即,國內暫停審批核電新建項目。按照2011年3月1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的要求,核電新建項目審批要等到核安全規劃出臺后再重新啟動。
在國務院部署下,2011年3月至12月,環保部、國家發改委和中國地震局對全國41臺運行、在建核電機組,3臺待建核電機組,以及各民用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環設施進行了綜合安全檢查,并形成了《民用核設施綜合安全檢查報告》,于今年6月向社會公布。
根據檢查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年底,我國共有15臺運行核電機組,在建核電機組共26臺。15臺核電機組安全業績良好,未發生國際核事件分級表2級及以上事件和事故;同時我國運行和在建核電機組基本滿足我國現行核安全法規和國際原子能機構最新標準的要求,安全和質量是有保障的。
但是,我國核安全形勢不容樂觀。此次公布的核安全規劃認為,其主要表現為:我國核電多種堆型、多種技術、多類標準并存的局面給安全管理帶來一定難度,運行和在建核電廠預防和緩解嚴重事故的能力仍需進一步提高,部分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環設施抵御外部事件能力較弱。
核安全科學技術研發缺乏總體規劃,法規標準的制定缺少科技支撐,制約了我國核安全水平的進一步提高。核事故應急管理體系需要進一步完善,核電集團公司在核事故應急工作中的職責需要進一步細化;地方政府應急指揮、響應、監測和技術支持能力仍需提升。
核安全規劃指出,核安全監管能力與核能發展的規模和速度不相適應,核安全監管人才缺乏,能力建設投入不足。
核安全規劃指出,“十二五”時期,在事故防御方面,我國將完成運行和在建核電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的安全改造,提高核設施抵御外部事件、預防和緩解嚴重事故的能力;在污染治理方面,我國將建設與核工業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先進高效的放射性污染治理和廢物處理體系,基本建成與核工業發展配套的中、低放廢物處置場。
明確在核設施安全水平提高方面,運行核電機組安全性能指標保持在良好狀態,避免發生2級事件,確保不發生3級及以上事件和事故;新建核電機組具備較完善的嚴重事故預防和緩解措施,每堆年發生嚴重堆芯損壞事件的概率低于十萬分之一。
根據核安全規劃的要求,2012年年底前完成全國核技術利用單位綜合安全檢查,對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的高風險核技術利用裝置實施強制退役,徹底消除安全隱患。2013年年底前,完成沿海核電廠地震、海嘯影響的復核、評估及必要的改造。
據了解,到“十二五”末,將全面推進重點單位的核設施退役活動;完成全國放射性污染現狀調查與評價,開展放射性污染治理。
為實現規劃目標,推動核能與核技術利用的技術升級和進步,進一步消除安全隱患,提高核安全水平,國家計劃實施安全改進、污染治理、科技創新、應急保障和監管能力建設等5大重點工程。核安全規劃提出,“十二五”期間5大重點項目投資需求約798億元。
此次核安全規劃還提出,我國將進一步明確核電集團公司、業主公司、專業化公司的核安全責任;推動核電集團研究建立核賠償基金,核設施營運單位購買第三方核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