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島核事故發生三周年之際,國家核安全局相關負責人就我國核電廠安全改進等情況接受記者采訪。這位負責人表示,我國出臺“核安全規劃”以來,各相關部門、各核電企業按照職責分工積極推進規劃落實,取得階段性成果。
這位負責人介紹,在提高運行和在建核電廠安全水平方面,運行和在建核電廠落實福島核事故后改進行動,相關部門加強對運行和在建核電廠的監管,通過更嚴格的技術審評和監督檢查,確保運行安全和建造質量。在提高新建核電廠安全水平方面,對我國新建核電廠的設計基準地震、堆芯的熱工裕量、系統設備和分級等都提出了更高的安全標準,針對“‘十三五’及以后新建核電機組力爭實現從設計上實際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質釋放的可能性”的目標,相關部門正在加緊研究具體的技術措施。核安全法規建設方面,福島核事故后,相關部門修訂了我國核安全法規標準體系表,并按照這個體系表開展法規標準的補充、完善和修訂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在提高核安全監管能力方面,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技術研發基地建設工作取得進展,引進、開發了一系列核安全分析評價程序,進一步完善了核電廠審評和監督檢查技術文件,完成了核電廠經驗反饋體系的基礎建設。